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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常某非法侵入住宅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1000号 申请执行人周某,男,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常某,男,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 周某诉常某非法侵入住宅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28日审结,该案(2014)安刑初字第00206号刑事附民事判决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1000号

申请执行人周某,男,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常某,男,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

周某诉常某非法侵入住宅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28日审结,该案(2014)安刑初字第00206号刑事附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常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常某在银行存款账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栓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侯绍明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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