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62号 申请执行人师某,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某公司。 师某诉安阳市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16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安阳市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安阳市某公司在银行存款账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栓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侯绍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