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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与路某劳动报酬案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143号 申请执行人常某,男,195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路某,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 常某诉路某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11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2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143号
申请执行人常某,男,195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路某,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
常某诉路某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11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2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路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路某在银行存款账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栓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侯绍明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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