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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王某故意伤害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8)安执字第12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91年6月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 李某诉王某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于2008年2月29日审结,该案(2007)安刑初字第81号刑事附民事判决书已立案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8)安执字第12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91年6月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
李某诉王某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于2008年2月29日审结,该案(2007)安刑初字第81号刑事附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王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王某在银行存款账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栓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侯绍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