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8)安执字第12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91年6月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 李某诉王某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于2008年2月29日审结,该案(2007)安刑初字第81号刑事附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王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王某在银行存款账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栓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侯绍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