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460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郭某,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 李某诉郭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27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1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郭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郭某在银行存款账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栓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侯绍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