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00981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62年2月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高某,男,197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 李某诉高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9月24日审结,该案(2012)安中民二终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高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高某在银行存款账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栓 审判员 黄兰照 审判员 李太善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侯绍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