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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高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00981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62年2月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高某,男,197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 李某诉高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9月24日审结,该案(2012)安中民二终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已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00981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62年2月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高某,男,197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
李某诉高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9月24日审结,该案(2012)安中民二终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高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高某在银行存款账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栓
审判员  黄兰照
审判员  李太善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侯绍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