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0879号 申请执行人管某某,男,195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某,男,197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 管某某诉刘某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15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水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刘某在银行存款账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栓 审判员 李太善 审判员 黄兰照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侯绍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