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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某某与刘某提供劳务受害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0879号 申请执行人管某某,男,195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某,男,197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 管某某诉刘某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15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水初字第697号民事判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0879号
申请执行人管某某,男,195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某,男,197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
管某某诉刘某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15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水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刘某在银行存款账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栓
审判员  李太善
审判员  黄兰照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侯绍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