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444号 申请人郭某某,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郭某某诉被执行人王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0061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还款义务。为了维护申请人郭某某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银行存款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福拴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李太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