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0300-1号 申请执行人冯某,男,195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某,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 冯某诉刘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0月29日审结,该案(2012)安白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刘某在银行存款账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秀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