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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刘某甲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0183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某甲,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刘某诉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13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初字第184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0183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某甲,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刘某诉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13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初字第184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某甲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刘某甲自购私有号牌EX09**小型越野客车的入户档案。查封期间不准上述车辆年检.过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陪审员  王庆林
陪审员  龚向东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秀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