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0183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某甲,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刘某诉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13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初字第184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某甲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刘某甲自购私有号牌EX09**小型越野客车的入户档案。查封期间不准上述车辆年检.过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陪审员 王庆林 陪审员 龚向东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秀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