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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89-1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某,男,成年,汉族。 李某诉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5月20日审结,该案(2011)安民许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89-1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某,男,成年,汉族。
李某诉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5月20日审结,该案(2011)安民许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刘某在银行存款账户:0000005775520192xxxx。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秀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