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0518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5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马某,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 李某诉马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21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马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马某账号:621599496000047xxxx,只收不付。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陪审员 王庆林 陪审员 龚向东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秀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