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0702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5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何某,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王某诉何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27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初字第0084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何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何某在银行存款捌仟元整.账号:622280246057102xxxx。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陪审员 王庆林 陪审员 龚向东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秀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