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5)安执字第5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某,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王某诉李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4年2月10日审结,该案(2005)永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李某在你行的存款壹万贰仟元到安阳县人民法院的帐户上。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陪审员 王庆林 陪审员 龚向东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杨秀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