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0768-1号 申请执行人田某,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某,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 田某诉刘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2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0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刘某在银行存款账户:0000022103576192xxxx。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秀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