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548号 申请执行人霍某,男,199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史某,男,1989年6月1日出生,汉族。 霍某诉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6月2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白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史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史某在永和邮政银行账号,只收不付。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陪审员 王庆林 陪审员 龚向东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秀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