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694冻1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女,193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谷甲,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谷乙,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谷丙,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杨某诉谷甲等人赡养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8日审结,该案(2014)安民初字第01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谷甲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谷甲银行账户:000002XXXXXXXXXXXX13上存款捌仟元整(小写:8000.00元)。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孟继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