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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蔺某某提供劳务受害赔偿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00960号 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8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蔺某某,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蔺某某提供劳务受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00960号

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8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蔺某某,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蔺某某提供劳务受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安中民二终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某于2012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蔺某某长期不在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2)安中民二终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三年五月一十二日

书记员  孟继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