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235号 申请执行人史某某,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史某甲,女,1958年5月9日出生,汉族。 史某某申请执行史某甲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15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2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史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史某甲在安阳商都农商银行存款账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程秀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