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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与史某甲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235号 申请执行人史某某,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史某甲,女,1958年5月9日出生,汉族。 史某某申请执行史某甲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15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2150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235号
申请执行人史某某,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史某甲,女,1958年5月9日出生,汉族。
史某某申请执行史某甲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15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2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史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史某甲在安阳商都农商银行存款账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程秀来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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