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0903号 申请执行人史某某,女,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 史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3日审结,该案(2012)安水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王某某、杨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王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阳县曲沟支行存款账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程秀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