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512号 申请执行人孙某,女,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任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安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日作出(2014)安民初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某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执行人安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长期不在家,且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14)安民初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一十五日 书记员 孟继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