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712号 申请执行人岳某,男,196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某,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岳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1日作出(2012)安民初字第006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岳某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某长期不在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12)安民初字第006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孟继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