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1047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段某,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段某借款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5日作出(2011)安民白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段某长期不在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11)安民白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孟继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