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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田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0024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51年5月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田某,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田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0日作出(2012)安民初字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0024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51年5月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田某,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田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0日作出(2012)安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田某长期不在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12)安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孟继军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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