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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安阳市某化肥厂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8)安执字第180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7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某化肥厂。 法定代表人:刘某,厂长。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安阳市某化肥厂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08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8)安执字第180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7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某化肥厂。
法定代表人:刘某,厂长。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安阳市某化肥厂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1日作出(2008)安民商二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某于2008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阳市某化肥厂法定代表人刘某长期不在家,且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08)安民商二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孟继军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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