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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等人与王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1008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曹某,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杜某,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贠某,男,196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 被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1008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曹某,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杜某,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贠某,男,196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某、曹某、杜某、贠某与被执行人王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3日作出(2013)安民初字第002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曹某、杜某、贠某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长期不在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13)安民初字第0022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孟继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