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1008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曹某,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杜某,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贠某,男,196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某、曹某、杜某、贠某与被执行人王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3日作出(2013)安民初字第002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曹某、杜某、贠某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长期不在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13)安民初字第0022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孟继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