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4)安执字第120号 申请执行人徐某,男,193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赵某,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日作出(2003)安民水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某于2004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某长期不在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03)安民水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四年一月一十三日 书记员 孟继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