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00673号 申请执行人户某,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高某某,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户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7日作出(2012)安民初字第7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某于2012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某某长期不在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12)安民初字第73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三年三月一十九日 书记员 孟继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