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0670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6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许某,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韩某,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许某、韩某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2012)安许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某已按判决履行,查明被执行人许某长期不在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12)安许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四年一月一十八日 书记员 孟继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