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0923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5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贾某,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某,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贾某、李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2012)安柏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贾某、李某某、张某长期不在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12)安柏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四年三月一十六日 书记员 孟继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