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杜某与王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0115号 申请执行人杜某,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周某,女,197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杜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0115号
申请执行人杜某,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周某,女,197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杜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1日作出(2012)安民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杜某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周某长期不在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12)安民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孟继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