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0115号 申请执行人杜某,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周某,女,197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杜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1日作出(2012)安民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杜某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周某长期不在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12)安民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孟继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