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770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女,199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某,男,199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某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长期不在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孟继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