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00914号 申请执行人白某,女,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某,男,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白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安民水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白某于2012年11月15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财产部分已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刘某长期不在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12)安民水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孟继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