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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成河与汤阴县纪元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97号 申请执行人刘成河,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汤阴县纪元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郑斌,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年1月6日作出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97号

申请执行人刘成河,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汤阴县纪元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郑斌,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年1月6日作出的(2013)汤民三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汤阴县纪元纺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汤阴县纪元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新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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