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97号 申请执行人刘成河,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汤阴县纪元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郑斌,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年1月6日作出的(2013)汤民三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汤阴县纪元纺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汤阴县纪元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新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