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103-4号 申请执行人田秀花,女,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执行人河南振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 法定代表人苏长修,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冯志刚,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河南省宏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 法定代表人崔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2014)汤执字第10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省宏昌物流有限公司在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8万元,现因被执行人已经清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河南省宏昌物流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8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田运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