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320-1号 申请执行人肖卫卫,又名肖伟伟,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肖来生,男,汉族,居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汤瓦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肖来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肖来生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肖来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二百四十五、二百四十六、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等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肖来生的玉米10800斤。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在查封期间内,肖来生负责保管上述查封的财产,因被执行人肖来生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由其自己承担责任。 三、被执行人不得转移、隐藏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若对上述财产进行变卖,由保管人提前告知本院,并交由本院控制价款。 四、逾期不履行,对查封物予以依法处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连鹏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现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