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汤执字第295-1号 申请执行人王小玉,女,汉族,城镇居民。 被执行人刘国星,男,汉族,城镇居民。 被执行人乔建新,男,汉族,城镇居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阴县人民法院(2012)汤 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2日,以(2013)汤执字第295-1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刘国星所有的轿车一辆,并责令被执行人刘国星和被执行人乔建新三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国星和被执行人乔建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刘国星所有的轿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杜连鹏 执行员 王 冰 执行员 刘 炳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田运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