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中执字第70-2号 申请执行人魏东,男,1971年4月28日生。 被执行人邱俊岚,女,1973年11月27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省安阳市豫安公证作出的(2010)安豫证经字第4083号公证书,于2012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邱俊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规定时间去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邱俊岚位于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街道办事处迎宾路3号-1层,房产证号:安阳市房权证北关区字第00017013号,建筑面积623.93平方米;位于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街道办事处迎宾路3号1层,房产证号:安阳市房权证北关区字第00017037号,建筑面积576.86平方米;位于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街道办事处迎宾路3号2层,房产证号:安阳市房权证北关区字第00017014号,建筑面积600.11平方米;位于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街道办事处迎宾路3号3层,房产证号:安阳市房权证北关区字第00017035号,建筑面积613.83平方米;位于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街道办事处迎宾路3号5层,房产证号:安阳市房权证北关区字第00017038号,建筑面积662.45平方米;位于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街道办事处迎宾路3号6层,房产证号:安阳市房权证北关区字第00017021号,建筑面积662.45平方米;位于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街道办事处迎宾路3号7层,房产证号:安阳市房权证北关区字第00017022号,建筑面积662.45平方米;位于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街道办事处迎宾路3号8层,房产证号:安阳市房权证北关区字第00017025号,建筑面积662.45平方米;位于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街道办事处迎宾路3号9层,房产证号:安阳市房权证北关区字第00017030号,建筑面积662.45平方米;位于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街道办事处迎宾路3号10层,房产证号:安阳市房权证北关区字第00017031号,建筑面积662.45平方米;位于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街道办事处迎宾路3号11层,房产证号:安阳市房权证北关区字第00017036号,建筑面积662.45平方米;位于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街道办事处迎宾路3号12层,房产证号:安阳市房权证北关区字第00017032号,建筑面积662.45平方米;位于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街道办事处迎宾路3号13层,房产证号:安阳市房权证北关区字第00017033号,建筑面积662.45平方米;位于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街道办事处迎宾路3号14层,房产证号:安阳市房权证北关区字第00017034号,建筑面积662.45平方米的财产。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三、上述房产被查封期间,不得转移产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邱俊岚负责保管。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宗堂 审判员 张 屹 审判员 刘新良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常文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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