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安法执字第38-4号 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丰信用社,地址:林州市龙安中路476号。 负责人赵庆峰,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程江龙,男,1970年4月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鹤壁市华业经贸有限公司,地址:鹤壁市淇滨开发区华山路325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勇,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安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6月23日分别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2011年6月28日前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各项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经查明,被执行人鹤壁市华业经贸有限公司在鹤壁市有三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鹤壁市华业经贸有限公司的房产:鹤房权证市字第0601012091号,建筑面积298.29平方米,商业服务。0601012094号,建筑面积243.14平方米,商业服务。0601012096号,建筑面积1447.32平方米,商业服务。三处房产均在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 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鹤壁市华业经贸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它行为。 三、查封期限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宗堂 审判员 张 屹 审判员 刘新良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常文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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