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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中庆申请执行李小军、李云霞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中执字第60-1号 申请执行人宋中庆,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小军,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云霞,女,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中执字第60-1号

申请执行人宋中庆,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小军,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云霞,女,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6月6日作出的(2013)安中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李小军、李云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查明,被执行人李云霞名下有房屋一套位于北关区解放路街道办事处人民大道西段金水花园4号楼3单元6层11号,面积143.43平方米,房产证号安阳市北关区字第私1331027002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云霞名下位于北关区解放路街道办事处人民大道西段金水花园4号楼3单元6层11号,面积143.43平方米,房产证号安阳市北关区字第私1331027002号;

二、被执行人李云霞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李云霞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当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李云霞不得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二年;

四、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晔

审判员 刘新良

审判员 马登峰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常文柱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