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7)安法执字第102-4号 申请执行人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南省滑县道口镇道城路。 法定代表人刘福顺,理事长。 被执行人滑县鑫源粮油加工厂,住所地河南省滑县道口镇解放北路。 法定代表人宋崇恩,厂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7年10月22日作出的(2007)安民再终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27日依法委托驻马店市佳友拍卖行有限公司变卖被执行人滑县鑫源粮油加工厂位于河南省滑县道口镇解放北路的机器设备、房产及土地使用权。2014年6月4日陈庆美(身份证号410526197501060511)以222万元的价格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滑县鑫源粮油加工厂位于河南省滑县道口镇解放北路的机器设备所有权、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详见河南正方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正方评报字(2011)第05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陈庆美所有; 二、买受人陈庆美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项仅适用于需办理过户手续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宗堂 审判员 张 屹 审判员 刘新良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勤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