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8)安法执字第68-6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醒狮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人民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张庆,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阳市醒狮沙龙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东风路92号。 法定代表人王俊岩,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8年3月25日作出的(2007)安民三初字第1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08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安阳市醒狮沙龙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阳市醒狮沙龙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4月22日前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阳市醒狮沙龙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部分义务。 本院查明,位于安阳市东风路92号有被执行人所建原醒狮沙龙大酒店主楼共三层约4500m2,宿舍楼共二层约300m2,变压器一套、中央空调一套、保龄球设施一套,天燃气管道一套。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3年6月17日做出(2008)安法执字第68-5号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上述财产查封,双方于2013年8月1日达成和解协议,现查封期限将至,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安阳市醒狮沙龙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安阳市醒狮沙龙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安阳市东风路92号原醒狮沙龙大酒店主楼共三层约4500m2,宿舍楼共二层约300m2,变压器一套、中央空调一套、保龄球设施一套,天燃气管道一套; 二、被执行人安阳市醒狮沙龙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宗堂 审判员 张 屹 审判员 刘新良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李勤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