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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卫中等71名职工代表申请执行河南省安阳市五金交电化工采购供应站、第三人安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1)安法执字第99-9号 申请执行人李卫中等71名职工代表。 被执行人河南省安阳市五金交电化工采购供应站,住所地安阳市唐子巷73号。 第三人安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东工路北段。 法定代表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1)安法执字第99-9号

申请执行人李卫中等71名职工代表。

被执行人河南省安阳市五金交电化工采购供应站,住所地安阳市唐子巷73号。

第三人安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东工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郑惠国,职务该公司经理。

本院作出(1994)安法经初字第113号经济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该案过程中,查明原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北大街支行由于银行改制,于2005年5月27日由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将该债权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2006年8月28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将该债权转让给安阳市国信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国信资产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7月9日将该债权转让给河南省安阳市五金交电化工采购供应站李卫中等71名职工代表,在执行过程中,2013年11月29日李卫中等71名职工代表将该债权转让给安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经审查,该转让合同属实。本院认为,该转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安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2001)安法执字第9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1994)安法经初字第113号经济调解书中的权利义务由安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继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宗堂

审判员  张 屹

审判员  马登峰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勤科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