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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红庆申请执行安阳市日晟星源商贸有限公司、李爱芳、焦晓娜、樊军印、樊章印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中执字第135号 申请执行人任红庆,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日晟星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电厂路口南5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樊章印,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中执字第135号

申请执行人任红庆,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日晟星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电厂路口南5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樊章印,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爱芳,女,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焦晓娜,女,198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樊军印,男,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樊章印,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

安阳市殷都公证处作出的(2012)安殷证经字第057号公证书、(2014)安殷证经字第417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执行人房产及房产所占土地使用权(详见查封清单),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李爱芳、焦晓娜、樊军印、樊章印的房产及房产所占土地使用权(详见查封清单);

被执行人李爱芳、焦晓娜、樊军印、樊章印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因被执行人李爱芳、焦晓娜、樊军印、樊章印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租赁,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宗堂

审判员  张 屹

审判员  刘新良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勤科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