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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申请执行河南凯瑞数码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中执字第109-1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住所地安阳市朝阳路与富泉路交叉口。 负责人韩东伟,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河南凯瑞数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河大道。 法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中执字第109-1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住所地安阳市朝阳路与富泉路交叉口。

负责人韩东伟,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河南凯瑞数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陆峰,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安中民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5月8日以(2014)安中执字第109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南凯瑞数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河大道东段路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26021.2平方米及地上建筑物蓝光大楼1-3层详见安国用(51)第1260号、1268号、1270号、1271号、1292号土地使用权证和开发区字第001202423号房权证。并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河南凯瑞数码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河南凯瑞数码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安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河大道路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18585.90平方米,蓝光大楼建筑面积25475.26平方米[详见正方评报字(2014)第09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及安国用(51)第1260号、第1292号、第1271号土地使用权证和开发区字第001202423号房产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宗堂

审判员  张 屹

审判员  马登峰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新潮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