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中执字第129号 申请执行人袁宏,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省安阳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人民大道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高宏明,职务经理。 本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2013)安中民一初字第62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南省安阳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安阳市人民大道“书香园”小区商品住宅楼房11套(其中房产预售证号为:安阳市房权证北关区字第00077932号名下5套、安阳市房权证北关区字第00077936号名下6套,面积共计1444.82平方米,详见房产清单)。现因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上述11套房产由被执行人自行处置,所得款项全部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债务,现申请执行人袁宏向本院申请,请求解除对其中的部分资产予以解除查封。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河南省安阳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书香园小区”1号楼2单元2404号房产(建筑面积149.62平方米公产证为00077932号)、2号楼2单元1904号房产(建筑面积163.15平方米,公产证号为00077936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宗堂 审判员 王 晔 审判员 马登峰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新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