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中执字第129-1号 申请执行人袁宏,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省安阳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人民大道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高宏明,职务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安中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广厦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厦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本案申请执行人袁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广厦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广厦公司在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2.132%的股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广厦公司在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2.132%的股权及派生利益。冻结期间被执行人广厦公司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 二、冻结的期限为两年(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期限)。 申请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宗堂 审判员 王志广 审判员 马登峰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李新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