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中执字第46-11号 申请执行人王专飞,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牛新书,男,195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冯祥会,男,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2)豫法民一终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29日以(2013)安中执字第46-4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牛新书名下的现代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豫ek8726),并责令被执行人牛新书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牛新书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牛新书所有的现代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豫ek8726)。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宗堂 审判员 张 屹 审判员 刘新良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李新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