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3)安法执字第142-5号 申请执行人赵红,女,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县西街21号。 被执行人河南省五金交电化工公司安阳采购供应站。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唐子巷。 负责人邢振英。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7)安经初字第167号经济判决,于2003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五金交电化工公司安阳采购供应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省五金交电化工公司安阳采购供应站于2003年10月20日前按照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河南省五金交电化工公司安阳采购供应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省五金交电化工公司安阳采购供应站在安阳市文峰区东大街办事处楼坡街12号有房产一幢(证号为113104626号,我院查封的财产)。现由安阳市文峰区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补偿给被执行人河南省五金交电化工公司安阳采购供应站此幢房产款1569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河南省五金交电化工公司安阳采购供应站在安阳市文峰区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的补偿款1569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宗堂 审判员 张 屹 审判员 刘新良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石洪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