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中执字第59号 申请执行人田金玉,女,196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孙建军,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县鑫海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铜冶镇李家岗村北。 法定代表人李保书,职务,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3)安中民一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分别于2014年3月24日、2014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建军、安阳县鑫海矿业有限公司,按照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孙建军、安阳县鑫海矿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孙建军在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南,商贸路西升龙凤凰城a区7号楼28层,分别是:房屋号2801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号11921590,面积354.84m2、房屋号2802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号11921592,面积183.18m2、房屋号2803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号11921701,面积183.18m2、房屋号2804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号11921717,面积176.4m2、房屋号2805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号11921718,面积176.4m2、房屋号2806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号11921760,面积223.21m2、房屋号2807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号11921719,面积133.68m2、房屋号2808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号11921765,面积170.33m2、房屋号2809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号11921766,面积302.97m2。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田金玉的申请,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查封了上述房产。执行过程中,因查封期限到期,申请执行人田金玉申请对上述房产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孙建军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南商贸路西升龙凤凰城a区7号楼28层,分别为:房屋号2801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号11921590,面积354.84m2、房屋号2802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号11921592,面积183.18m2、房屋号2803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号11921701,面积183.18m2、房屋号2804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号11921717,面积176.4m2、房屋号2805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号11921718,面积176.4m2、房屋号2806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号11921760,面积223.21m2、房屋号2807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号11921719,面积133.68m2、房屋号2808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号11921765,面积170.33m2、房屋号2809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号11921766,面积302.97m2; 二、被执行人孙建军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孙建军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不得转移、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续行查封期为二年,自2014年9月24日至2016年9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宗堂 审判员 张 屹 审判员 马登峰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石洪旺 |